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引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) 第二十六条: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,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时,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贷款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,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。(二)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,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担保合同,并承担相应的担保法律责任。购买签约楼盘期(现)房贷款的,用所购房产做抵押,其该楼盘开发商必须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。3、贷款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必须用房产做抵押,抵押率不超过70%,房产抵押价值低于申请贷款额度的,须同时提供一名符合条件的担保人。1、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(不含)以上,连续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需更换、解除担保人的,可申请变更业务,以担保人换担保人或者以房产抵押换担保人,每笔贷款担保方式只能变更一次。